輔仁法學, 8.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硏究所, 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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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39.
315. lappuse
... 標的物外,應解為對標的物已無處分權,且標的物已為買受人所占有,通常不易發生就買賣標的物再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情事,惟出賣人亦有非因行使其取回權而占有標的物者,如買受人將有瑕疵之買賣標的物送回給出賣人修理,出賣人因而占有標的物是,此時如出賣人再以之 ...
... 標的物外,應解為對標的物已無處分權,且標的物已為買受人所占有,通常不易發生就買賣標的物再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情事,惟出賣人亦有非因行使其取回權而占有標的物者,如買受人將有瑕疵之買賣標的物送回給出賣人修理,出賣人因而占有標的物是,此時如出賣人再以之 ...
316. lappuse
... 標的物並加以處分外(參閱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 ,對標的物並無處分權,且標的物一直為受託人所占有,通常不易發生信託人就信託物再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惟如實際上發生信託人以信託物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時,則因動產擔保交易法就已 ...
... 標的物並加以處分外(參閱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 ,對標的物並無處分權,且標的物一直為受託人所占有,通常不易發生信託人就信託物再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惟如實際上發生信託人以信託物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時,則因動產擔保交易法就已 ...
324. lappuse
... 標的物,其標的物必須交付買受人,即構成標的物之遷移;若以買受人價金之給付,遂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買受人,則係標的物之出賣或移轉行爲,均有害抵押權之行使(參閱本法第十七條)故也。同時,動產抵押交易,僅使設定擔保人享有用盆(即使用與收益)權而無處分權之 ...
... 標的物,其標的物必須交付買受人,即構成標的物之遷移;若以買受人價金之給付,遂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買受人,則係標的物之出賣或移轉行爲,均有害抵押權之行使(參閱本法第十七條)故也。同時,動產抵押交易,僅使設定擔保人享有用盆(即使用與收益)權而無處分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