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1.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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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55.
148. lappuse
... 日本學界卻占有不小的份量,亦有為近來之有力說的說法。35 有關判例,日本大正時代大審院對於明治四十四年修正之當時法律,認為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董事對第三人責任,應於公司財務艱困,公司對債權人無法為全部的清償時,公司債權人對當該董事,始得直接 ...
... 日本學界卻占有不小的份量,亦有為近來之有力說的說法。35 有關判例,日本大正時代大審院對於明治四十四年修正之當時法律,認為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董事對第三人責任,應於公司財務艱困,公司對債權人無法為全部的清償時,公司債權人對當該董事,始得直接 ...
161. lappuse
... 日本大正三年,西元一九一四年,就日本商法而言,明治三十二年,西元一八九九年制定現行法典,於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有關公司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其後於明治四十四年,西元一九一一年商法修正時,本條文亦曾修正,惟我國民國三年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內容比較 ...
... 日本大正三年,西元一九一四年,就日本商法而言,明治三十二年,西元一八九九年制定現行法典,於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有關公司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其後於明治四十四年,西元一九一一年商法修正時,本條文亦曾修正,惟我國民國三年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內容比較 ...
162. lappuse
... 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的繼受法。民國三年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與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比較民國三年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董事如違背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行為,雖係由股東決議而行者,對於第 ...
... 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的繼受法。民國三年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與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比較民國三年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董事如違背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行為,雖係由股東決議而行者,對於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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