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7-28.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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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86.
218. lappuse
... 利益契約類型,仍待斟酌。大陸法系一般准許契約得為第三人利益而締結。然從各國規範,第三人利益契約是否具有效力,通常須具備四要件 27 : ( 1 )為第三人利益所締結之契約本身必須是一有效契約; ( 2 )為履行對第三人之利益,要約人必須具備一有效利益 valid ...
... 利益契約類型,仍待斟酌。大陸法系一般准許契約得為第三人利益而締結。然從各國規範,第三人利益契約是否具有效力,通常須具備四要件 27 : ( 1 )為第三人利益所締結之契約本身必須是一有效契約; ( 2 )為履行對第三人之利益,要約人必須具備一有效利益 valid ...
219. lappuse
( 2 )第三人利益契約是在賦予第三人權利,而非限制或去除其權利。其主要是創設契約以外之受益第三人得向契約債務人為直接求償之權利。第三人利益契約被廣泛使用於保險契約,特別是汽車保險及人身保險,以提供對於保險契約可能完全不知情之第三人(汽車事故 ...
( 2 )第三人利益契約是在賦予第三人權利,而非限制或去除其權利。其主要是創設契約以外之受益第三人得向契約債務人為直接求償之權利。第三人利益契約被廣泛使用於保險契約,特別是汽車保險及人身保險,以提供對於保險契約可能完全不知情之第三人(汽車事故 ...
221. lappuse
... 利益時,次受託人亦得享有之。另依加拿大一九八六年 ITO - International Terminal Operator v . Miida Electronic 案 29 判決,一個有效的喜馬拉雅條款,其必須明確載明得孰能享有利益,而碼頭工人與運送間之契約,或貨棧營運人與運送人間之契約,均應特別授權 ...
... 利益時,次受託人亦得享有之。另依加拿大一九八六年 ITO - International Terminal Operator v . Miida Electronic 案 29 判決,一個有效的喜馬拉雅條款,其必須明確載明得孰能享有利益,而碼頭工人與運送間之契約,或貨棧營運人與運送人間之契約,均應特別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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