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6. sēj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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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82.
25. lappuse
... 行為改爲爲契約行為,違反立法潮流,不足保護行為人,尚有斟酌餘地。又增列民法第二一六條之規定:「損益賠償請求權,因損害之發生,同時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損害賠償,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旨在宣示羅馬法以來關於損害賠償之一項原則,不具實盆,此由各國立法例均 ...
... 行為改爲爲契約行為,違反立法潮流,不足保護行為人,尚有斟酌餘地。又增列民法第二一六條之規定:「損益賠償請求權,因損害之發生,同時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損害賠償,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旨在宣示羅馬法以來關於損害賠償之一項原則,不具實盆,此由各國立法例均 ...
33. lappuse
... 行為而生之損害仍須賠償。僱用人賠償責任係因成立特殊侵權行為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2.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成立民法第一八六條之公務員侵權行爲為前提;公務員之侵害行為若是私法上之行為,如無務人員為修繕公舍而越界侵占鄰居之土地,則為民法第一八八條 ...
... 行為而生之損害仍須賠償。僱用人賠償責任係因成立特殊侵權行為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2.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成立民法第一八六條之公務員侵權行爲為前提;公務員之侵害行為若是私法上之行為,如無務人員為修繕公舍而越界侵占鄰居之土地,則為民法第一八八條 ...
189. lappuse
二以上之事業者,成爲共同侵權行為人之場合,依一般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令損害發生原因之程度極小之事業者,負全額之賠償責任,顯然過於苛酷,因此規定,法院得斟酌其情事而決定損害賠償額 121 。又關於損害之發生,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
二以上之事業者,成爲共同侵權行為人之場合,依一般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令損害發生原因之程度極小之事業者,負全額之賠償責任,顯然過於苛酷,因此規定,法院得斟酌其情事而決定損害賠償額 121 。又關於損害之發生,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