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7. sēj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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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86.
352. lappuse
爲票據行為所需要意思之程度,未必以對該票據行為之效果有欲求意思為必要,行為人僅以在票據上簽名之意思為已足,換言之,祇要認識係票據簽名而在票據上簽名,即爲已足。票據行為與一般法律行為不同,一般法律行為之本質,乃本來得表明自由意思自由慾望,且依其 ...
爲票據行為所需要意思之程度,未必以對該票據行為之效果有欲求意思為必要,行為人僅以在票據上簽名之意思為已足,換言之,祇要認識係票據簽名而在票據上簽名,即爲已足。票據行為與一般法律行為不同,一般法律行為之本質,乃本來得表明自由意思自由慾望,且依其 ...
354. lappuse
... 行為之上,但要有表示之存在,即直接認為票據行為成立生效,亦非妥當,在一味追求票據交易安全之餘,仍必須反省法律行為之制度;因此,票據行為之瑕疵問題,亦應從票據行為意思表示之社會機能與意思表示效力發生根源之行為人意思兩方面考察決定。票據行為,雖係對 ...
... 行為之上,但要有表示之存在,即直接認為票據行為成立生效,亦非妥當,在一味追求票據交易安全之餘,仍必須反省法律行為之制度;因此,票據行為之瑕疵問題,亦應從票據行為意思表示之社會機能與意思表示效力發生根源之行為人意思兩方面考察決定。票據行為,雖係對 ...
356. lappuse
... 行為,簽名人即不得撤銷。簽名行為與交付行為均有錯誤者,票據行為依民法規定撤銷後即為無效,不問票據取得人之善意或惡意,均得以之對抗;惟簽名人(表意人)有過失時,即不得撤銷,票據上之義務即有效存在”。受脅迫之票據行為,同樣須區別為簽名行為本身之脅迫與 ...
... 行為,簽名人即不得撤銷。簽名行為與交付行為均有錯誤者,票據行為依民法規定撤銷後即為無效,不問票據取得人之善意或惡意,均得以之對抗;惟簽名人(表意人)有過失時,即不得撤銷,票據上之義務即有效存在”。受脅迫之票據行為,同樣須區別為簽名行為本身之脅迫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