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68.
247. lappuse
論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李欽賢*目次宣、前言武、權利能力限制之概念及效果、權利能力限制之概念二、權利能力限制之效果、轉投資之限制、公司法限制轉投資之立法理由二、轉投資之限制是否為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三、轉投資限制之要件肆、資金借貸之限制一、 ...
論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李欽賢*目次宣、前言武、權利能力限制之概念及效果、權利能力限制之概念二、權利能力限制之效果、轉投資之限制、公司法限制轉投資之立法理由二、轉投資之限制是否為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三、轉投資限制之要件肆、資金借貸之限制一、 ...
251. lappuse
執行業務,屬於性質上之限制,公司法祇不過是將其明文化而已。然而,法律上允許公司得依章程訂定特定股東為執行業務之股東,合夥得依契約約定由特定人執行業務。而且,公司法更於公司為股東時,明文允許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由此可知,前者之解釋並不能成立, ...
執行業務,屬於性質上之限制,公司法祇不過是將其明文化而已。然而,法律上允許公司得依章程訂定特定股東為執行業務之股東,合夥得依契約約定由特定人執行業務。而且,公司法更於公司為股東時,明文允許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由此可知,前者之解釋並不能成立, ...
265. lappuse
二、保證之限制是否為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民國五十五年修正前之舊公司法,於第二十三條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並無如現行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外法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之明文。
二、保證之限制是否為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民國五十五年修正前之舊公司法,於第二十三條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並無如現行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外法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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