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81.
129. lappuse
送人責任之有關規定,固具排斥總則規定之色彩,就後者而言,則其規定尚與總則規定一致,故列之為修正性規定,发為之圖解於次,以供參考:一般債務人責任:完全賠償=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216 )。損害,賠範價图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638 +216 )運送 ...
送人責任之有關規定,固具排斥總則規定之色彩,就後者而言,則其規定尚與總則規定一致,故列之為修正性規定,发為之圖解於次,以供參考:一般債務人責任:完全賠償=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216 )。損害,賠範價图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638 +216 )運送 ...
162. lappuse
唯本條用語稱「作為損害賠償」,以故有學者認為本條立法既未採德國商法第六一條第一項有關介入權規定之立法例,似不宜類推適用公司法(舊)第四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認商業所有人享有歸入權,換言之,依此見解,民法第五六三條僅為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而非介入權。
唯本條用語稱「作為損害賠償」,以故有學者認為本條立法既未採德國商法第六一條第一項有關介入權規定之立法例,似不宜類推適用公司法(舊)第四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認商業所有人享有歸入權,換言之,依此見解,民法第五六三條僅為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而非介入權。
172. lappuse
27 0 是否發生,此項見解仍有待斟酌) ,作為損害賠償,至實際上商號是否因此蒙受損害,在所不問,然若証明實際上所受之損害,超過其所得利益者,就其超過額,仍得為損害賠償。就以上兩種見解,近來學者亦多主張僅得擇一行使。本文亦認為不論民法上之介入權或商法上 ...
27 0 是否發生,此項見解仍有待斟酌) ,作為損害賠償,至實際上商號是否因此蒙受損害,在所不問,然若証明實際上所受之損害,超過其所得利益者,就其超過額,仍得為損害賠償。就以上兩種見解,近來學者亦多主張僅得擇一行使。本文亦認為不論民法上之介入權或商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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