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8.
143. lappuse
旅遊營業人依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因有不得已之事由發生而變更旅遊內容時,如涉及旅遊行程之變更,將影響旅客旅遊之目的,故宜考慮旅客之意願。如旅客不同意旅遊行程之變更,自應賦予終止權,故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 ...
旅遊營業人依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因有不得已之事由發生而變更旅遊內容時,如涉及旅遊行程之變更,將影響旅客旅遊之目的,故宜考慮旅客之意願。如旅客不同意旅遊行程之變更,自應賦予終止權,故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 ...
144. lappuse
民法第五一四條之十第一項規定:「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即在表明斯旨。此乃旅遊營業人之附隨義務,如有違反,未對旅客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為必要之處理,自應對旅客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旅客在旅遊中發生 ...
民法第五一四條之十第一項規定:「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即在表明斯旨。此乃旅遊營業人之附隨義務,如有違反,未對旅客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為必要之處理,自應對旅客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旅客在旅遊中發生 ...
157. lappuse
>一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故旅客負有協力義務,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有催告權,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協力。旅客經旅遊營業人依法為催告後,仍不予協力, ...
>一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故旅客負有協力義務,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有催告權,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協力。旅客經旅遊營業人依法為催告後,仍不予協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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