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5.
286. lappuse
儘管就在籍出向的法性格論,學說上仍有不同見解,但通說皆認為出向勞工在出向地公司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之勞動關係必須以契約為媒介,換言之,原則上出向勞工與出向地事業主之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23。從而,此點乃是在籍出向與派遣勞動之最大區別所在。
儘管就在籍出向的法性格論,學說上仍有不同見解,但通說皆認為出向勞工在出向地公司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之勞動關係必須以契約為媒介,換言之,原則上出向勞工與出向地事業主之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23。從而,此點乃是在籍出向與派遣勞動之最大區別所在。
289. lappuse
此時,出向公司應無復歸命令權。因此,像這樣以勞工與要派公司或出向地公司問是否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來區別派遣勞動適用對象之派遣或非適用對象之出向,實有不可能之狀況發生。那麼,應如何釐清派遣與出向間之區別呢?在立法論上,則以是否以派遣為「業」來 ...
此時,出向公司應無復歸命令權。因此,像這樣以勞工與要派公司或出向地公司問是否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來區別派遣勞動適用對象之派遣或非適用對象之出向,實有不可能之狀況發生。那麼,應如何釐清派遣與出向間之區別呢?在立法論上,則以是否以派遣為「業」來 ...
292. lappuse
從而,下井氏認為,派遣是以勞工與「派遣公司,間之僱用關係存在為前提,使勞工在「要派公司」的指揮命令下服勞務,而將出向勞工與出向地公司間亦有雇用關係存在的狀況加以排除,是妥當之觀念。但吾人亦必須承認,以是否與要派公司或出向地公司間有無雇用關係 ...
從而,下井氏認為,派遣是以勞工與「派遣公司,間之僱用關係存在為前提,使勞工在「要派公司」的指揮命令下服勞務,而將出向勞工與出向地公司間亦有雇用關係存在的狀況加以排除,是妥當之觀念。但吾人亦必須承認,以是否與要派公司或出向地公司間有無雇用關係 ...
Lietotāju komentāri - Rakstīt atsauksmi
Ierastajās vietās neesam atraduši nevienu atsauks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