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5-26.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法律硏究所,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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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75.
140. lappuse
... 行為,有時為事實行為,例如管理人自行修繕鄰人之門窗或照顧迷失之小孩是;有時為法律行為,例如管理人為修繕鄰人之門窗而與工匠訂立承攬契約,或護送迷失小孩至醫院治療而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是。惟因此等行為,均屬於無因管理之手段或方法,而非無因管理之本身 ...
... 行為,有時為事實行為,例如管理人自行修繕鄰人之門窗或照顧迷失之小孩是;有時為法律行為,例如管理人為修繕鄰人之門窗而與工匠訂立承攬契約,或護送迷失小孩至醫院治療而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是。惟因此等行為,均屬於無因管理之手段或方法,而非無因管理之本身 ...
141. lappuse
... 行為事實上所生之利益,歸屬於本人之意思即為已足,故民法總則有關意思表示之規定,如真意保留(民法第八十六條)、虛偽意思表示 ... 行為及法律行為,自得代表法人為無因管理。此外,無因管理人或本人,均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惟因管理人須有管理意思,故應 ...
... 行為事實上所生之利益,歸屬於本人之意思即為已足,故民法總則有關意思表示之規定,如真意保留(民法第八十六條)、虛偽意思表示 ... 行為及法律行為,自得代表法人為無因管理。此外,無因管理人或本人,均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惟因管理人須有管理意思,故應 ...
145. lappuse
... 行為(保存行為、利用行為、改良行為)或處分行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均得為無因管理行為,如為人修理房屋、收留迷失兒童、出賣物品、出租房屋、為人保證、移轉所有權、讓與債權等是。管理事務如係法律行為時,管理人得以自己名義或本人名義為之,其以本人 ...
... 行為(保存行為、利用行為、改良行為)或處分行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均得為無因管理行為,如為人修理房屋、收留迷失兒童、出賣物品、出租房屋、為人保證、移轉所有權、讓與債權等是。管理事務如係法律行為時,管理人得以自己名義或本人名義為之,其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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