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36.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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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39.
61. lappuse
... 負責人」為責任規範主體,而董事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為公司之當然負責人,則對以負責人為責任主體之相關規定當然亦適用於董事。故就公司法對負責人所為責任規定及明定董事責任者,一併簡單說明於下。(一)針對公司特定事務之列舉規定為,此關之民法第 28 條 ...
... 負責人」為責任規範主體,而董事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為公司之當然負責人,則對以負責人為責任主體之相關規定當然亦適用於董事。故就公司法對負責人所為責任規定及明定董事責任者,一併簡單說明於下。(一)針對公司特定事務之列舉規定為,此關之民法第 28 條 ...
63. lappuse
負責人違反規定者,依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其應自負保證責任,且公司如因此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5.違反股份收買限制 ... 負責人應依第 167 條第 5 項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6.違反股份收買後之再出售規定公司被允許收回或收買之自家股份,應於規定 ...
負責人違反規定者,依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其應自負保證責任,且公司如因此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5.違反股份收買限制 ... 負責人應依第 167 條第 5 項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6.違反股份收買後之再出售規定公司被允許收回或收買之自家股份,應於規定 ...
68. lappuse
... 負責執行業務之董事有賠償責任,參與決議而未有異議之董事亦是應依第 193 條第 2 項負賠償責任。至於根本未參與決議者,應無須負賠償責任,蓋參與決議者,既然都可在表達異議後即無須負責,則舉重以明輕,根本未參與決議者更無須負責。然而是否有可能造成某董事 ...
... 負責執行業務之董事有賠償責任,參與決議而未有異議之董事亦是應依第 193 條第 2 項負賠償責任。至於根本未參與決議者,應無須負賠償責任,蓋參與決議者,既然都可在表達異議後即無須負責,則舉重以明輕,根本未參與決議者更無須負責。然而是否有可能造成某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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