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3.
68. lappuse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70. lappuse
( 2 )未依照董事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者若董事會決議係依照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而為者,但負責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
( 2 )未依照董事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者若董事會決議係依照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而為者,但負責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
100. lappuse
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足見董事會方有就公司業務執行為意思決定之權限,而董事長對外固得代表公司,然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應以董事會決議行之,非其獨自一人所得全權決定 83 ...
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足見董事會方有就公司業務執行為意思決定之權限,而董事長對外固得代表公司,然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應以董事會決議行之,非其獨自一人所得全權決定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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