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3.
145. lappuse
然而,我國在制度繼受與實際運作上似乎未考慮到我國與英美法制上之差異,導致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之設計在我國可能產生不少問題。有鑑於此,實有必要就英美兩國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加以探討,藉以瞭解此一制度在英美兩國之運作情形, ...
然而,我國在制度繼受與實際運作上似乎未考慮到我國與英美法制上之差異,導致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之設計在我國可能產生不少問題。有鑑於此,實有必要就英美兩國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加以探討,藉以瞭解此一制度在英美兩國之運作情形, ...
171. lappuse
事實上,早期英美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公司董事與重要職員部分(即 A 範圍保險) ,並未針對公司補償(即 B 範圍保險)提供保險保障。隨著公司經營者所面臨的責任風險日益增加,若公司無法提供其經營者適度的補償,將面臨優秀人才不願擔任公司重要 ...
事實上,早期英美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公司董事與重要職員部分(即 A 範圍保險) ,並未針對公司補償(即 B 範圍保險)提供保險保障。隨著公司經營者所面臨的責任風險日益增加,若公司無法提供其經營者適度的補償,將面臨優秀人才不願擔任公司重要 ...
190. lappuse
惟與英美企業高比例的投保率相較,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在我國正處於發展階段。現行制度仍存在不少缺失,導致我國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未能普及化。為改善此一現象,本文認為可從法制與實務二方面著手。在法制面部分,我國可仿效英美立法例, ...
惟與英美企業高比例的投保率相較,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在我國正處於發展階段。現行制度仍存在不少缺失,導致我國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未能普及化。為改善此一現象,本文認為可從法制與實務二方面著手。在法制面部分,我國可仿效英美立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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