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36.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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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44.
74. lappuse
... 職務之代表人所為行為依機關說,視同董事本人自己之行為,則代表人行使董事職務取得之權利或負擔之義務,自當歸屬於擔任董事之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本人自己來享受或承擔,而因違背職務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自亦應由擔任董事之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本人對公司負起民事 ...
... 職務之代表人所為行為依機關說,視同董事本人自己之行為,則代表人行使董事職務取得之權利或負擔之義務,自當歸屬於擔任董事之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本人自己來享受或承擔,而因違背職務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自亦應由擔任董事之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本人對公司負起民事 ...
77. lappuse
... 職務而產生賠償責任者,政府或法人股東亦應就該代表人對公司之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28 條或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視法人股東本身是否亦是公司而定)連帶負責,蓋代表人個人同時亦是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股東的負責人,其擔任股東之代表人而當選其所投資公司 ...
... 職務而產生賠償責任者,政府或法人股東亦應就該代表人對公司之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28 條或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視法人股東本身是否亦是公司而定)連帶負責,蓋代表人個人同時亦是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股東的負責人,其擔任股東之代表人而當選其所投資公司 ...
78. lappuse
... 職務之政府或法人股東負責。故本文認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依第 27 條第 2 項掌控董事席次者,在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而因職務產生相關責任時,其應依前述之民法第 28 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或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規定,一起負責。此外,同樣的,如同第 27 條第 ...
... 職務之政府或法人股東負責。故本文認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依第 27 條第 2 項掌控董事席次者,在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而因職務產生相關責任時,其應依前述之民法第 28 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或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規定,一起負責。此外,同樣的,如同第 27 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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