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43.
74. lappuse
本文前述之各種責任規範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因其職務之代表人所為行為依機關說,視同董事本人自己之行為,則代表人行使董事職務取得之權利或負擔之義務,自當歸屬於擔任董事之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本人自己來享受或承擔,而因違背職務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
本文前述之各種責任規範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因其職務之代表人所為行為依機關說,視同董事本人自己之行為,則代表人行使董事職務取得之權利或負擔之義務,自當歸屬於擔任董事之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本人自己來享受或承擔,而因違背職務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
77. lappuse
因此,若是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自己之董事或有代表權限之人為代表人,由其代表人個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其所投資之公司的董事,則當其指派之代表人對擔任董事之公司有因董事職務而產生賠償責任者,政府或法人股東亦應就該代表人對公司之賠償責任, ...
因此,若是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自己之董事或有代表權限之人為代表人,由其代表人個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其所投資之公司的董事,則當其指派之代表人對擔任董事之公司有因董事職務而產生賠償責任者,政府或法人股東亦應就該代表人對公司之賠償責任, ...
78. lappuse
亦有論者認為,雖責任歸屬代表人個人,但代表人個人於向公司負起賠償責任後,仍可本於其與政府或法人股東間之內部委任關係來向股東求償,然而此求償亦因涉及舉證之困難而往往可能落空 35 ,則仍是難以讓實際掌控董事職務之政府或法人股東負責。
亦有論者認為,雖責任歸屬代表人個人,但代表人個人於向公司負起賠償責任後,仍可本於其與政府或法人股東間之內部委任關係來向股東求償,然而此求償亦因涉及舉證之困難而往往可能落空 35 ,則仍是難以讓實際掌控董事職務之政府或法人股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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