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9.
68. lappuse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69. lappuse
例如當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實之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違反證交法規定)等,造成公司須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32 條規定對市場特定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導致公司因履行賠償責任而受有損害,則參與該違法決議而又未有異議之董事亦是須依第 193 條第 2 項 ...
例如當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實之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違反證交法規定)等,造成公司須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32 條規定對市場特定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導致公司因履行賠償責任而受有損害,則參與該違法決議而又未有異議之董事亦是須依第 193 條第 2 項 ...
70. lappuse
( 2 )未依照董事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者若董事會決議係依照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而為者,但負責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
( 2 )未依照董事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者若董事會決議係依照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而為者,但負責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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