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43.
68. lappuse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70. lappuse
( 2 )未依照董事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者若董事會決議係依照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而為者,但負責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
( 2 )未依照董事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者若董事會決議係依照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而為者,但負責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
80. lappuse
雖掛名董事從未出席公司董事會及未參與公司業務之執行,但其仍與公司之間存有委任關係,因而若有違反出於董事職務應盡之義務而未履行,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其仍是須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41。再者,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求董事應忠實執行 ...
雖掛名董事從未出席公司董事會及未參與公司業務之執行,但其仍與公司之間存有委任關係,因而若有違反出於董事職務應盡之義務而未履行,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其仍是須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41。再者,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求董事應忠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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