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9.
122. lappuse
同類危險威脅之人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將損失分散於其他面臨相同危險之成員,就成為保護公司經營者之另一種選擇 13。因此,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便應運而生,並與公司補償制度一起構成公司董(監)事與重要職員的保護機制。
同類危險威脅之人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將損失分散於其他面臨相同危險之成員,就成為保護公司經營者之另一種選擇 13。因此,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便應運而生,並與公司補償制度一起構成公司董(監)事與重要職員的保護機制。
143. lappuse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因此,被保險人因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 ...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因此,被保險人因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 ...
171. lappuse
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雖然均提供公司經營者損失之保障,但兩者之本質與作用卻有所不同。公司補償制度係將公司經營者因法律責任而生的財產損失風險移轉給公司;而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則是將風險移轉給第三人(即保險業者)。事實上,早期英美董事與重要 ...
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雖然均提供公司經營者損失之保障,但兩者之本質與作用卻有所不同。公司補償制度係將公司經營者因法律責任而生的財產損失風險移轉給公司;而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則是將風險移轉給第三人(即保險業者)。事實上,早期英美董事與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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