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36.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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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66.
68. lappuse
...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 執行業務未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有違反者,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因此,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
70. lappuse
... 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反之,若董事會決議係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者,惟負責執行之董事並未遵守該等董事會決議,則贊成 ...
... 執行之董事卻未遵守董事會決議,則執行業務之董事應有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所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其個人應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對公司負責 24。反之,若董事會決議係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者,惟負責執行之董事並未遵守該等董事會決議,則贊成 ...
80. lappuse
... 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掛名董事從未盡其執行公司業務之責任,則顯然違反對公司應盡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若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其亦須依本條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至於公司所受損害若係出自業務執行之積極行為者,則因掛名董事不負責業務之實際 ...
... 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掛名董事從未盡其執行公司業務之責任,則顯然違反對公司應盡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若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其亦須依本條規定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至於公司所受損害若係出自業務執行之積極行為者,則因掛名董事不負責業務之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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