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65.
117. lappuse
易法(以下稱「證交法」)等相關法規不斷加強公司負責人之責任,而在加強公司負責人責任的同時,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之建立可適度減輕公司董事、監察人與重要職員之負擔,並解決其可能資力不足而難以賠償被害人之問題。然而,此一制度並非完美無缺。
易法(以下稱「證交法」)等相關法規不斷加強公司負責人之責任,而在加強公司負責人責任的同時,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之建立可適度減輕公司董事、監察人與重要職員之負擔,並解決其可能資力不足而難以賠償被害人之問題。然而,此一制度並非完美無缺。
145. lappuse
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乃是經長時間的歷史演進,透過不斷的修正調整而發展出適合其法律制度下的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然而,我國在制度繼受與實際運作上似乎未考慮到我國與英美法制上之差異,導致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之設計在我國可能產生不 ...
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乃是經長時間的歷史演進,透過不斷的修正調整而發展出適合其法律制度下的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然而,我國在制度繼受與實際運作上似乎未考慮到我國與英美法制上之差異,導致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之設計在我國可能產生不 ...
167. lappuse
業大多有採取公司補償制度,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可透過公司補償以填補其所遭受之損失,因而實際上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部分( A 範圍保險)少有直接適用之餘地 123 。從前述英美兩國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發展經驗顯示,本保險與相關法制的健全密切相關。
業大多有採取公司補償制度,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可透過公司補償以填補其所遭受之損失,因而實際上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部分( A 範圍保險)少有直接適用之餘地 123 。從前述英美兩國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發展經驗顯示,本保險與相關法制的健全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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