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56.
9. lappuse
吳庚大法官曾於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中,提出以下之行政契約判斷基準,即(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 )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 ...
吳庚大法官曾於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中,提出以下之行政契約判斷基準,即(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 )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 ...
28. lappuse
此點未為行政法院相關裁判所強調,其反覆強調的是促參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及 147 條機制相當,故所謂「促參 BOT 案件屬私法契約,殊難想像此一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機制」即嫌速斷。惟單純以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機制,並非當然據以推論其 ...
此點未為行政法院相關裁判所強調,其反覆強調的是促參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及 147 條機制相當,故所謂「促參 BOT 案件屬私法契約,殊難想像此一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機制」即嫌速斷。惟單純以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機制,並非當然據以推論其 ...
38. lappuse
53 條規定是否係與行政契約調整機制(行政程序法第 146 、 147 條)相當,以及投資契約在政府管理監督及調整契約內容機制上,是否具有公權力行使之性質(亦即 ETC 案判決之重要論點) ,則未見論證。其實如同本文前述,具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機制,並非當然據以推論 ...
53 條規定是否係與行政契約調整機制(行政程序法第 146 、 147 條)相當,以及投資契約在政府管理監督及調整契約內容機制上,是否具有公權力行使之性質(亦即 ETC 案判決之重要論點) ,則未見論證。其實如同本文前述,具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機制,並非當然據以推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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