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36.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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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35.
214. lappuse
... 使用、收益之人,且依據修正草案第 859 條之 3 第 2 項之規定,使用、收益權人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將不影響所有權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消滅後,行使其先成立之不動產役權,因此不妨解釋為以真正使用收益該需役 ...
... 使用、收益之人,且依據修正草案第 859 條之 3 第 2 項之規定,使用、收益權人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將不影響所有權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消滅後,行使其先成立之不動產役權,因此不妨解釋為以真正使用收益該需役 ...
217. lappuse
... 使用收益之人所設定,應不允許行使之。縱上所述依據本文之見解,增列修正草案第 851 條之 1 第 2 項:「同一不動產上有數不動產役權同時存在者,需役地真正使用收益人得行使其不動產役權,但其行使不得妨礙使用收益權消滅後其他不動產役權之行使。」表格一對於 ...
... 使用收益之人所設定,應不允許行使之。縱上所述依據本文之見解,增列修正草案第 851 條之 1 第 2 項:「同一不動產上有數不動產役權同時存在者,需役地真正使用收益人得行使其不動產役權,但其行使不得妨礙使用收益權消滅後其他不動產役權之行使。」表格一對於 ...
218. lappuse
... 使用收益人之不動產役權從屬於其使用收益權,因此理論上不妨礙先設定不動產役權人於之後取回其使用收益權時,行使自己的不動產役權。然而需注意者,其行使不得妨礙使用收益權消滅後其他不動產役權之行使。舉例而言,先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為供役地只能建築 2 層 ...
... 使用收益人之不動產役權從屬於其使用收益權,因此理論上不妨礙先設定不動產役權人於之後取回其使用收益權時,行使自己的不動產役權。然而需注意者,其行使不得妨礙使用收益權消滅後其他不動產役權之行使。舉例而言,先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為供役地只能建築 2 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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