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5.
252. lappuse
行機關,則經理人非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事理至明,是其當然不得獨立享有專屬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權,從而就經理權而言,在公司體制上,在無授權情況下經理人應當不得自行代理公司為營業上一切必要之行為及為其簽名,而應聽從為法定業務執行機關之董事會之指揮及 ...
行機關,則經理人非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事理至明,是其當然不得獨立享有專屬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權,從而就經理權而言,在公司體制上,在無授權情況下經理人應當不得自行代理公司為營業上一切必要之行為及為其簽名,而應聽從為法定業務執行機關之董事會之指揮及 ...
264. lappuse
以故,二次戰後,日本公司的經營機關,因外部董事減少,至多數內部董事構成的董事會,形成為公司的經營中樞。日本公司的董事(不須具股東身份,商法第 254 條第二項) ,大部分實際擔任公司高級幹部的職務,此乃日本董事會制度的特色。在公司管理組織構造中, ...
以故,二次戰後,日本公司的經營機關,因外部董事減少,至多數內部董事構成的董事會,形成為公司的經營中樞。日本公司的董事(不須具股東身份,商法第 254 條第二項) ,大部分實際擔任公司高級幹部的職務,此乃日本董事會制度的特色。在公司管理組織構造中, ...
267. lappuse
我國公司經營管理階層之結構--董事會中心主義與經理專才制 9 。我國公司法繼受大陸法系諸國法制,以股東會、董事(舊制)、與監察爲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其相互間權限之分配原倣傚外國體制政治上三權分立之原則,以董事為公司之代表機關及業務執行機關。
我國公司經營管理階層之結構--董事會中心主義與經理專才制 9 。我國公司法繼受大陸法系諸國法制,以股東會、董事(舊制)、與監察爲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其相互間權限之分配原倣傚外國體制政治上三權分立之原則,以董事為公司之代表機關及業務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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