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6.
144. lappuse
結婚經登記之效果依戶籍法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二五條一項) ,但結婚登記非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縱為結婚登記,苟具備民法第九八二條之方式,其婚姻亦有效成立;如不具備此方式,縱已經結婚登記,仍不能成立夫妻關係(三三年永上字三五號)。
結婚經登記之效果依戶籍法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二五條一項) ,但結婚登記非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縱為結婚登記,苟具備民法第九八二條之方式,其婚姻亦有效成立;如不具備此方式,縱已經結婚登記,仍不能成立夫妻關係(三三年永上字三五號)。
162. lappuse
國家係採登記主義,結婚登記,手續簡單,效力很強,與我國倫常道德又不違背,為適應今後社會發展,似不妨加以研究。」徵諸文獻,學者間大都正視儀式婚主義的缺點,對之嚴加批判,並主張親屬編修正時,應改採登記婚主義,惟其修正意見則非完全相同。
國家係採登記主義,結婚登記,手續簡單,效力很強,與我國倫常道德又不違背,為適應今後社會發展,似不妨加以研究。」徵諸文獻,學者間大都正視儀式婚主義的缺點,對之嚴加批判,並主張親屬編修正時,應改採登記婚主義,惟其修正意見則非完全相同。
163. lappuse
記婚制後,防止不適法婚姻的發生,即為可能,故宜增設第九八二條之一,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非確認其結婚未違反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三條至第九百八十七條及其他法令者,不得受理之。」其後,愚之修正意見,完全保留上開第九八二條之一, ...
記婚制後,防止不適法婚姻的發生,即為可能,故宜增設第九八二條之一,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非確認其結婚未違反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三條至第九百八十七條及其他法令者,不得受理之。」其後,愚之修正意見,完全保留上開第九八二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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