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28.
174. lappuse
說明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之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除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即成年子女若無謀生能力又無維持生活能力,亦得受父母之扶養。換言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條文依據,應求之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而非民法第一○八四條 ...
說明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之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除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即成年子女若無謀生能力又無維持生活能力,亦得受父母之扶養。換言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條文依據,應求之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而非民法第一○八四條 ...
176. lappuse
( 1 )最高法院六九年台上字二五九七號判例謂,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尙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應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惟若監護當然包括扶養在內,則扶養能力之 ...
( 1 )最高法院六九年台上字二五九七號判例謂,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尙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應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惟若監護當然包括扶養在內,則扶養能力之 ...
177. lappuse
於母無扶養能力之前提下,將不能離母之年幼子女交由有扶養能力之父任監護,對子女人格之形成是否有利,實值得懷疑。以扶養能力之有無,來決定子女之監護人,則所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之規定,並無多大意義。( 3 )本件判決認為任監護之一方, ...
於母無扶養能力之前提下,將不能離母之年幼子女交由有扶養能力之父任監護,對子女人格之形成是否有利,實值得懷疑。以扶養能力之有無,來決定子女之監護人,則所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之規定,並無多大意義。( 3 )本件判決認為任監護之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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