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9.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硏究所,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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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80.
313. lappuse
... 取得進出口許可證而定。苟能取得,而因未盡相當努力以致未取得許可證,則該當事人即屬違約;惟如其已盡最大努力,仍僅能以極苛之條件( prohibitive terms )取得許可證,則契約可能因情事變更而失效。 9 上述諸原則,尤其是關於英國法不承認「推定的情事變更 ...
... 取得進出口許可證而定。苟能取得,而因未盡相當努力以致未取得許可證,則該當事人即屬違約;惟如其已盡最大努力,仍僅能以極苛之條件( prohibitive terms )取得許可證,則契約可能因情事變更而失效。 9 上述諸原則,尤其是關於英國法不承認「推定的情事變更 ...
388. lappuse
... 取得其應有部分;在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拋棄,因無主之不動產在我民法不適用先占之規定,不得認為其他共有人當然因先占而取得其應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歸屬於國庫 46。按日本民法第二五五條之規定,於共有關係單純化,以利共有物之用盆、管理及處分,確有助 ...
... 取得其應有部分;在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拋棄,因無主之不動產在我民法不適用先占之規定,不得認為其他共有人當然因先占而取得其應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歸屬於國庫 46。按日本民法第二五五條之規定,於共有關係單純化,以利共有物之用盆、管理及處分,確有助 ...
389. lappuse
... 取得之財產,得就其財產;一部為拋棄。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不須繳納遺產稅;而拋棄繼承所取得財產之繼承人,須就其所得之遺產,繳納遺產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固有權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 ,亦有權拋棄其因 ...
... 取得之財產,得就其財產;一部為拋棄。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不須繳納遺產稅;而拋棄繼承所取得財產之繼承人,須就其所得之遺產,繳納遺產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固有權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 ,亦有權拋棄其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