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3-24.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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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85.
290. lappuse
... 目的而...散布」之了解,故究採狹義或廣義之解釋具有重要之意義,本文認為在此宜採較廣義的解釋,其理由將於下列關於「為行銷之目的...而散布」之意義中詳述之,於此不贅。 b .為行銷之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商標使用,必須使用人 ...
... 目的而...散布」之了解,故究採狹義或廣義之解釋具有重要之意義,本文認為在此宜採較廣義的解釋,其理由將於下列關於「為行銷之目的...而散布」之意義中詳述之,於此不贅。 b .為行銷之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商標使用,必須使用人 ...
291. lappuse
為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附有商標之商品,故使用人並非以行銷為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時,並非該條項所稱之使用 28 ;又以行銷為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均包括在使用之範圍,故並不以使用人確實已經將使用商標之商品銷售出去為必要,單純之為行銷目的而持 ...
為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附有商標之商品,故使用人並非以行銷為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時,並非該條項所稱之使用 28 ;又以行銷為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均包括在使用之範圍,故並不以使用人確實已經將使用商標之商品銷售出去為必要,單純之為行銷目的而持 ...
292. lappuse
... 目的而散布」之行為;又為了將來銷售之目的,將產品暫時租賃或借貸與他方者亦當屬之,易言之,是否構成「為行銷之目的而散布」並非以是否有償為判斷基準,蓋目前之贈與亦有可能為達成將來行銷之目的。其次亦不以法律上處分權之移轉為必要,租賃、借貸或其他使用 ...
... 目的而散布」之行為;又為了將來銷售之目的,將產品暫時租賃或借貸與他方者亦當屬之,易言之,是否構成「為行銷之目的而散布」並非以是否有償為判斷基準,蓋目前之贈與亦有可能為達成將來行銷之目的。其次亦不以法律上處分權之移轉為必要,租賃、借貸或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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