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5. sēj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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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53.
101. lappuse
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稱上爲「會議」,而非「法院」,其「解釋」(非裁判)是否有既判力,值得研究。大法官會議會一度被譏爲「法律顧問委員會」,遑論其解釋是否有既判力。惟既判力制度除涉及法律和平、法律安定性原則外,尙關係法院之威信與司法之尊嚴。因之 ...
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稱上爲「會議」,而非「法院」,其「解釋」(非裁判)是否有既判力,值得研究。大法官會議會一度被譏爲「法律顧問委員會」,遑論其解釋是否有既判力。惟既判力制度除涉及法律和平、法律安定性原則外,尙關係法院之威信與司法之尊嚴。因之 ...
107. lappuse
... 法官會議解釋之效力是否及於各級法院、行政機關及人法無明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八十五號解釋,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推論「其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之,「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 ...
... 法官會議解釋之效力是否及於各級法院、行政機關及人法無明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八十五號解釋,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推論「其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之,「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 ...
155. lappuse
... 法官會議釋憲之功能。上述之大法官會議法草案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此項擬議中之規定,已降低決議人數之標準,不失為一種可行辦法,惜當時之草案似已胎死腹中。(四)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
... 法官會議釋憲之功能。上述之大法官會議法草案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此項擬議中之規定,已降低決議人數之標準,不失為一種可行辦法,惜當時之草案似已胎死腹中。(四)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