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16.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硏究所,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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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16.
82. lappuse
議決聲請再審議之論據,此乃依法審議懲戒案件之所當然,殊無待於詞費。詎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95 號解釋,不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再審議」之規定,論究其立法本旨之所在;竟比附援引與懲戒制度迥然不同之民、刑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再審」規定,作為其 ...
議決聲請再審議之論據,此乃依法審議懲戒案件之所當然,殊無待於詞費。詎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95 號解釋,不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再審議」之規定,論究其立法本旨之所在;竟比附援引與懲戒制度迥然不同之民、刑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再審」規定,作為其 ...
86. lappuse
... 審議,整體法律文句之連貫含義何在?更未闡明本項左列第二款至第六款所明文規定再審議對象之「原議決」(第一款規定之本旨亦同,已如上述)含義如何?其與「駁回再審議之議決」有何不同?即遽謂: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懲戒案件之議決,自應包括再審議之 ...
... 審議,整體法律文句之連貫含義何在?更未闡明本項左列第二款至第六款所明文規定再審議對象之「原議決」(第一款規定之本旨亦同,已如上述)含義如何?其與「駁回再審議之議決」有何不同?即遽謂: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懲戒案件之議決,自應包括再審議之 ...
87. lappuse
... 審議,該會均將其再審議之聲請駁回,其中並無任何一件駁回再審議之議決,曾援用該解釋所引再審字第 335 號等 8 件「案例』之任何一件以為議決之依據,業已如上所述;故本解釋竟將該再審字第 335 號等八件案例,引為其解釋上述聲請案之重要論據,且謂應「自本解釋 ...
... 審議,該會均將其再審議之聲請駁回,其中並無任何一件駁回再審議之議決,曾援用該解釋所引再審字第 335 號等 8 件「案例』之任何一件以為議決之依據,業已如上所述;故本解釋竟將該再審字第 335 號等八件案例,引為其解釋上述聲請案之重要論據,且謂應「自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