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6-8.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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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27.
347. lappuse
... 票據行為,僅於直接當事人間及對惡意取得票據之第三人始得主張;受脅迫之票據行為,雖亦得撤銷,但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認為 13 民法所規定之一般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其法律關係,存在於特定人之間,探求真意,探意思主義,藉以謀公平之解決 ...
... 票據行為,僅於直接當事人間及對惡意取得票據之第三人始得主張;受脅迫之票據行為,雖亦得撤銷,但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認為 13 民法所規定之一般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其法律關係,存在於特定人之間,探求真意,探意思主義,藉以謀公平之解決 ...
348. lappuse
負票據上之責任,如該第三人係惡意取得該票據者,則其惡意,得據之以資抗辯;民法第八八條乃注視於意思主義,不合於票據行為之本質,在原則上應排斥其適用,惟其表意人得為抗辯之主張,亦即表意人得以錯誤對相對人據以抗辯;民法第九二條規定,固可適用於票據行為 ...
負票據上之責任,如該第三人係惡意取得該票據者,則其惡意,得據之以資抗辯;民法第八八條乃注視於意思主義,不合於票據行為之本質,在原則上應排斥其適用,惟其表意人得為抗辯之主張,亦即表意人得以錯誤對相對人據以抗辯;民法第九二條規定,固可適用於票據行為 ...
344. lappuse
... 票據得以兌付,或於到期日前收回票據,要不使融通人以其自有资金兌付票款。又,在交換票據場合,兩者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爲而相互簽發票據,彼此利用作為向第三人得到金錢融通之工具,兩者間係相互信賴對方所簽發票據均能兌付,乃基於雙方之票據能各自兌付之計算而 ...
... 票據得以兌付,或於到期日前收回票據,要不使融通人以其自有资金兌付票款。又,在交換票據場合,兩者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爲而相互簽發票據,彼此利用作為向第三人得到金錢融通之工具,兩者間係相互信賴對方所簽發票據均能兌付,乃基於雙方之票據能各自兌付之計算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