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11. izdevums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硏究所,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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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32.
19. lappuse
... 繼承事件。惟此介入之行爲,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表面文字所示,但屬補充性質,其理由如下:拋棄繼承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具有法定臨時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而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其得「委任」遺產管理人註廿二。拋棄繼承之人 ...
... 繼承事件。惟此介入之行爲,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表面文字所示,但屬補充性質,其理由如下:拋棄繼承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具有法定臨時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而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其得「委任」遺產管理人註廿二。拋棄繼承之人 ...
20. lappuse
... 繼承時,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時,遺產之必要監護或管理。因此,該款之規定,即與該草案同條第二款與第四款有重疊之處。( 1 )有關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在適用上應特別注意者: 1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應係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所作的程序法 ...
... 繼承時,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時,遺產之必要監護或管理。因此,該款之規定,即與該草案同條第二款與第四款有重疊之處。( 1 )有關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在適用上應特別注意者: 1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應係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所作的程序法 ...
142. lappuse
... 繼承開始及對其有損害之處分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自繼承開始時起,已逾三十年者,亦同。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第二三二九條所定特留分權利人對受贈人之請求權,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日本民法第一○四二條規定,扣減請求權,自特留分權利人 ...
... 繼承開始及對其有損害之處分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自繼承開始時起,已逾三十年者,亦同。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第二三二九條所定特留分權利人對受贈人之請求權,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日本民法第一○四二條規定,扣減請求權,自特留分權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