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2.
121. lappuse
又民法第一○五七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中,扶養請求權之喪失而設,若無過失之配偶,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自可依本條請求贍養費,不需再適用民法第一○五六條關於離婚損害之規定,予以救濟。再者,依民法第一○一九條之規定,原則上對於妻之原有財產, ...
又民法第一○五七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中,扶養請求權之喪失而設,若無過失之配偶,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自可依本條請求贍養費,不需再適用民法第一○五六條關於離婚損害之規定,予以救濟。再者,依民法第一○一九條之規定,原則上對於妻之原有財產, ...
150. lappuse
從而,以上所述者,董事執行職務因故意、過失直接致第三人受損害之情形,原並不妨害應依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義務。而由於董事任務懈怠致受損害之第三人,就其任務懈怠主張並予證明董事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雖未主張並予證明對加害之故意,過失, ...
從而,以上所述者,董事執行職務因故意、過失直接致第三人受損害之情形,原並不妨害應依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義務。而由於董事任務懈怠致受損害之第三人,就其任務懈怠主張並予證明董事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雖未主張並予證明對加害之故意,過失, ...
251. lappuse
登記名義人(證券持有人)依法所應享有之證券上權利,除能證明證券持有人取得證券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或無對價者(無償)者外,其依法享有之權利應受保護,不得任意而被剝奪。上述情形,與我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相埒。所謂惡意、重大過失等語,應與該條作同一 ...
登記名義人(證券持有人)依法所應享有之證券上權利,除能證明證券持有人取得證券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或無對價者(無償)者外,其依法享有之權利應受保護,不得任意而被剝奪。上述情形,與我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相埒。所謂惡意、重大過失等語,應與該條作同一 ...
Lietotāju komentāri - Rakstīt atsauksmi
Ierastajās vietās neesam atraduši nevienu atsauksmi.
Citi izdevumi - Skatīt visu
Bieži izmantoti vārdi un frāzes
不同 不當 內容 公司 戶籍 文化 方式 日本 以下 包括 市場 必須 民法 民俗智慧創作 民國 民族 申請 目的 立法 交易 刑事 有關 行政 行為 判決 利益 我國 技術 投資 使用 其他 具有 制度 取得 委託 所有 法律 法院 股東 保護 契約 政府 是否 相關 研究 要件 修正 海岸巡防 草案 財產 財產權 商標 問題 國家 國際 執行 專利 情形 採購 條文 組織 處分 規定 規範 責任 登記 發生 發行 發展 程序 結算 著作 著作權 訴訟 傳統 損害 經濟 義務 董事 補助 解釋 資料 資產 實體 對於 管理 認為 範圍 請求 賠償 適用 機構 機關 檢察官 離婚 證券 證據 證據開示 關係 權利 Bank beneficiary fraud injunction TR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