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1-22.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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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88.
111. lappuse
... 財產關係消滅前,即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於法即非有據為理由,而駁回當事人之請求。亦即作為現在之請求之離婚請求,與以離婚為條件之將來給付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二者為客觀的訴之合併,乃屬法所允許。民事訴訟法雖允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訴訟,得與離婚 ...
... 財產關係消滅前,即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於法即非有據為理由,而駁回當事人之請求。亦即作為現在之請求之離婚請求,與以離婚為條件之將來給付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二者為客觀的訴之合併,乃屬法所允許。民事訴訟法雖允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訴訟,得與離婚 ...
112. lappuse
... 財產之分配 4。另有學者認為,在聯合財產制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及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最高法院判例則認為,民法第一○五八條所定夫妻離婚時,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在夫妻聯合財產制,係指夫取回夫之財產,妻取回妻之原有財產而言(六三年台上一九四二號)。最高法院 ...
... 財產之分配 4。另有學者認為,在聯合財產制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及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最高法院判例則認為,民法第一○五八條所定夫妻離婚時,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在夫妻聯合財產制,係指夫取回夫之財產,妻取回妻之原有財產而言(六三年台上一九四二號)。最高法院 ...
114. lappuse
... 財產分與請求權,係以離婚為前提,且與離婚同時成立,因此財產分與額算定之基準時,理論上應以離婚時為準。但若過於固定該時點,則別居後之分與義務人,不當將其財產移轉而致產生對於請求權人不利之結果,因此,若著眼於財產分與之清算的要素,則其基準時以離婚或 ...
... 財產分與請求權,係以離婚為前提,且與離婚同時成立,因此財產分與額算定之基準時,理論上應以離婚時為準。但若過於固定該時點,則別居後之分與義務人,不當將其財產移轉而致產生對於請求權人不利之結果,因此,若著眼於財產分與之清算的要素,則其基準時以離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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