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1-22.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1 |
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24.
145. lappuse
... 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於第三人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有關股份認購書、新股認股書、公司債認購書或第二百八十一條所載文書「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五會計表冊附屬、明細書」之重要事項有虛偽記載或虛偽登記或為公告者亦同。本項前段中所定 ...
... 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於第三人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有關股份認購書、新股認股書、公司債認購書或第二百八十一條所載文書「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五會計表冊附屬、明細書」之重要事項有虛偽記載或虛偽登記或為公告者亦同。本項前段中所定 ...
149. lappuse
... 職務有故意重大過失時,其董事對第三人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公司與董事間本係居於委任之關係,董事對於公司應負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商法第二五四條三項,民法第六四四條)以及忠實義務(商法第二五四條之二)董事遂行自己職務之際,基於其與公司間 ...
... 職務有故意重大過失時,其董事對第三人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公司與董事間本係居於委任之關係,董事對於公司應負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商法第二五四條三項,民法第六四四條)以及忠實義務(商法第二五四條之二)董事遂行自己職務之際,基於其與公司間 ...
156. lappuse
... 職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為歸責要件。44 民國三十五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新增有限公司一章,並就公司負責人設原則性規定,乃將修正前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合併於一條文加以規定,而修正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並增加「如有違反法令」等 ...
... 職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為歸責要件。44 民國三十五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新增有限公司一章,並就公司負責人設原則性規定,乃將修正前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合併於一條文加以規定,而修正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並增加「如有違反法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