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34.
168. lappuse
而在此原則下,至少在公司經營方面,董事的權限可謂已臻毫無任何限制的境地。現代企業講究營運效率以及公司經營的經濟效益,而致公司企業的經營集中於少數人(經營者、董事)之手,窮其究竟實乃經濟社會現實的需求所致。因此美國法為對應此種董事權限強化的趨勢 ...
而在此原則下,至少在公司經營方面,董事的權限可謂已臻毫無任何限制的境地。現代企業講究營運效率以及公司經營的經濟效益,而致公司企業的經營集中於少數人(經營者、董事)之手,窮其究竟實乃經濟社會現實的需求所致。因此美國法為對應此種董事權限強化的趨勢 ...
170. lappuse
任。62 ( 3 )董事於權限範圍內為公司所為行為(執行職務,筆者註)致生損害者,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於公司權利能力範圍內,董事所為董事權限範圍外(越權行為,筆者註)之契約為公司所承認(追認)時,公司應直接負契約上的責任。( 5 )董事事實上為公司打算, ...
任。62 ( 3 )董事於權限範圍內為公司所為行為(執行職務,筆者註)致生損害者,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於公司權利能力範圍內,董事所為董事權限範圍外(越權行為,筆者註)之契約為公司所承認(追認)時,公司應直接負契約上的責任。( 5 )董事事實上為公司打算, ...
174. lappuse
相當注意,其所為契約應由公司負其責任,董事無須負責。76 美國亦按同一法理,認於授權範圍的法定權限內依善意而且忠實所為者,即無須負契約上的責任。77 惟若董事所為者究係為公司之目的所為或為個人目的所為個人行為,事實難以辨明時,依代理法則可由相對人 ...
相當注意,其所為契約應由公司負其責任,董事無須負責。76 美國亦按同一法理,認於授權範圍的法定權限內依善意而且忠實所為者,即無須負契約上的責任。77 惟若董事所為者究係為公司之目的所為或為個人目的所為個人行為,事實難以辨明時,依代理法則可由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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