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21-22.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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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20.
100. lappuse
... 占有之權利,惟於受讓人(丙)將標的物交付於無權處分人(乙)而受占有之返還時,該標的物之所有權即自動的同時復歸於原權利人(甲) ,回復到無權處分人(乙)為無權處分前之狀態。3 第三說,認為於無權處分人(乙)有占有標的物之權限且無惡意而為處分行為者,該無權處分人 ...
... 占有之權利,惟於受讓人(丙)將標的物交付於無權處分人(乙)而受占有之返還時,該標的物之所有權即自動的同時復歸於原權利人(甲) ,回復到無權處分人(乙)為無權處分前之狀態。3 第三說,認為於無權處分人(乙)有占有標的物之權限且無惡意而為處分行為者,該無權處分人 ...
195. lappuse
... 占有人無相鄰關係之適用,然修正條文之例示規定均指有權占有人,惟其概括之抽象規定謂:「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僅謂「利用人」,未明指「利用權人」,其意是否僅指有權占有人或兼括無權占有人,在解釋上不無疑義。按相鄰關係不僅包括相鄰權利也 ...
... 占有人無相鄰關係之適用,然修正條文之例示規定均指有權占有人,惟其概括之抽象規定謂:「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僅謂「利用人」,未明指「利用權人」,其意是否僅指有權占有人或兼括無權占有人,在解釋上不無疑義。按相鄰關係不僅包括相鄰權利也 ...
211. lappuse
... 占有典物僅係典權之效力而非其成立要件,現行條文在定義規定列入「占有」二字,易致誤解 37 ,爰將「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修正為「在他人之不動產」,以期明確。又典權人對於典物,或為使用、或為收益、或為使用及收益,現行條文僅謂「使用及收益」,似欠周延,爰 ...
... 占有典物僅係典權之效力而非其成立要件,現行條文在定義規定列入「占有」二字,易致誤解 37 ,爰將「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修正為「在他人之不動產」,以期明確。又典權人對於典物,或為使用、或為收益、或為使用及收益,現行條文僅謂「使用及收益」,似欠周延,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