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40.
163. lappuse
現行條文之繼受法色彩我國現行公司法制定之淵源,如前所述,乃可追溯至宣統年間,民國以後現行公司法制定公布,其間雖歷經幾次草案之更迭,惟亦均可見其繼受日本商法之蹤跡。民國十八年現行公司法制定公布,至民國三十五年因對日抗戰勝利,為因應英美平等新約 ...
現行條文之繼受法色彩我國現行公司法制定之淵源,如前所述,乃可追溯至宣統年間,民國以後現行公司法制定公布,其間雖歷經幾次草案之更迭,惟亦均可見其繼受日本商法之蹤跡。民國十八年現行公司法制定公布,至民國三十五年因對日抗戰勝利,為因應英美平等新約 ...
177. lappuse
... 其是否為絕對性或者為故意以及懈怠加以區分,如若係善意的財物上信任,一般則應予保護。董事於制定法限制範圍內,按自己權限之正當行使而分配盈餘者,為本人之公司自當承認,為強化盈餘分派之制約的意旨,乃有依股東請求之違法行為制止權之設置,以資補強。
... 其是否為絕對性或者為故意以及懈怠加以區分,如若係善意的財物上信任,一般則應予保護。董事於制定法限制範圍內,按自己權限之正當行使而分配盈餘者,為本人之公司自當承認,為強化盈餘分派之制約的意旨,乃有依股東請求之違法行為制止權之設置,以資補強。
181. lappuse
96 董事將公司資產違法分派與股東或移作公司營業範圍以外之目的使用時,有關董事責任,對於公司應就其違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美國有些更有以制定法明文規定( Statutory provision ) ,董事就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因其行為所受損害,於其損害範圍內,對於公司應負 ...
96 董事將公司資產違法分派與股東或移作公司營業範圍以外之目的使用時,有關董事責任,對於公司應就其違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美國有些更有以制定法明文規定( Statutory provision ) ,董事就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因其行為所受損害,於其損害範圍內,對於公司應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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