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1. rezultāts no 1.
204. lappuse
至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具有憲法與法令之最終解釋權,則僅為制度上不同法院間之職務分工,於大法官及法官均係被動依法定程序對個案之憲法、法律或事實上爭議,獨立、中立作成終局性、權威性之憲法或法之宣告之 ...
至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具有憲法與法令之最終解釋權,則僅為制度上不同法院間之職務分工,於大法官及法官均係被動依法定程序對個案之憲法、法律或事實上爭議,獨立、中立作成終局性、權威性之憲法或法之宣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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