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4.
80. lappuse
86 43 年台上字第 62 號判例:「有罪之判決,祇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所明定,本件起訴書認定之事實,為被告見被害人右手帶有金手鍊,意圖搶奪,拉其右手,同時取出剪刀,欲將金手鍊剪斷奪取等情 ...
86 43 年台上字第 62 號判例:「有罪之判決,祇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所明定,本件起訴書認定之事實,為被告見被害人右手帶有金手鍊,意圖搶奪,拉其右手,同時取出剪刀,欲將金手鍊剪斷奪取等情 ...
208. lappuse
... 第一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就對少年犯罪之刑事案件管轄權歸屬, ...
... 第一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就對少年犯罪之刑事案件管轄權歸屬, ...
212. lappuse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主要論證理由如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等犯罪主體之認定,以及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何謂「公用或公有器財、財物」,實屬法官於個案中 ...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主要論證理由如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等犯罪主體之認定,以及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何謂「公用或公有器財、財物」,實屬法官於個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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