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15.
12. lappuse
17 林石根,「從電信法外國人投資之限制論外國法人之認定」,刊載於王仁宏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商事法暨財經法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第 1 版, 1999 年, 551-554 頁。 18 例如香港與法國、日本之條文內容 ~ 12 ~ 12 輔仁法學 ...
17 林石根,「從電信法外國人投資之限制論外國法人之認定」,刊載於王仁宏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商事法暨財經法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第 1 版, 1999 年, 551-554 頁。 18 例如香港與法國、日本之條文內容 ~ 12 ~ 12 輔仁法學 ...
28. lappuse
五、台商在香港 BITS 及 CEPA 下投資保護問題 2 如上所述,香港 1997 年回歸大陸後,為保持和發展香港的對外投資關係,香港便面臨兩種選擇,即:中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的適用範圍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後擴及香港;口香港以其名義單獨同外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五、台商在香港 BITS 及 CEPA 下投資保護問題 2 如上所述,香港 1997 年回歸大陸後,為保持和發展香港的對外投資關係,香港便面臨兩種選擇,即:中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的適用範圍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後擴及香港;口香港以其名義單獨同外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30. lappuse
由於台灣非「解決投資爭端公約」會員國,台商若於美國、日本外國設立公司後再赴大陸直接投資,其大陸所設立子公司亦僅有受徵收和國有化方能透過 ICSID 解決,故就台商透過第三國投資再赴大陸投資而言,其意義並不大。40 另一方面,有許多外國廠商與大陸中央 ...
由於台灣非「解決投資爭端公約」會員國,台商若於美國、日本外國設立公司後再赴大陸直接投資,其大陸所設立子公司亦僅有受徵收和國有化方能透過 ICSID 解決,故就台商透過第三國投資再赴大陸投資而言,其意義並不大。40 另一方面,有許多外國廠商與大陸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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