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8.
21. lappuse
其主要原因為:首先是受到香港非主權實體地位的制約,雖然英國於 1966 年 12 月 19 日批准「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其適用範圍擴及香港, 25 在過渡時期,香港政府本身未經英國指定和同意,不能作為 ICSID 主持的調解或仲裁程序的當事人; ...
其主要原因為:首先是受到香港非主權實體地位的制約,雖然英國於 1966 年 12 月 19 日批准「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其適用範圍擴及香港, 25 在過渡時期,香港政府本身未經英國指定和同意,不能作為 ICSID 主持的調解或仲裁程序的當事人; ...
22. lappuse
儘管這些企業與被投資國的國籍相同,但按照「華盛頓公約」第 25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若某法律實體與締約國具有相同的國籍,但由於該法律實體直接受到另一締約國利益的控制,若雙方同意,為公約之目的,該法律實體也可被視為另一國國民。
儘管這些企業與被投資國的國籍相同,但按照「華盛頓公約」第 25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若某法律實體與締約國具有相同的國籍,但由於該法律實體直接受到另一締約國利益的控制,若雙方同意,為公約之目的,該法律實體也可被視為另一國國民。
29. lappuse
爭端解決方面,香港 BITs 並未用「解決投資爭端公約」之機制,一般規定為得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相關的仲裁機制。而 CEPA 對爭端解決部份並未明文規範。香港在回歸大陸後已不得使用「解決投資爭端公約」之機制,台灣亦非該公約締約國, ...
爭端解決方面,香港 BITs 並未用「解決投資爭端公約」之機制,一般規定為得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相關的仲裁機制。而 CEPA 對爭端解決部份並未明文規範。香港在回歸大陸後已不得使用「解決投資爭端公約」之機制,台灣亦非該公約締約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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