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19.
181. lappuse
第三章處理程序第一節調處、再調處定,於裁決委員會委員準用之。第三章處理程序章名未修正。第一節調處、再調處「節名未修正。第十四條公害糾紛之一造當第十四條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轡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第三章處理程序第一節調處、再調處定,於裁決委員會委員準用之。第三章處理程序章名未修正。第一節調處、再調處「節名未修正。第十四條公害糾紛之一造當第十四條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轡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182. lappuse
第十七條調處委員對於調處第十七條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或三親等內親屬時,應自行迴避。但政府爲當事人者,爲該機關代表之委員不適用之。前項本文情形,調處委員不自行迴避者,調處委員會得以職權命其迴避,當事人並得向調處委員會申請迴避。
第十七條調處委員對於調處第十七條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或三親等內親屬時,應自行迴避。但政府爲當事人者,爲該機關代表之委員不適用之。前項本文情形,調處委員不自行迴避者,調處委員會得以職權命其迴避,當事人並得向調處委員會申請迴避。
184. lappuse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第二十七條調處事件,達成協第二十七條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 ...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第二十七條調處事件,達成協第二十七條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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