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77.
111. lappuse
於是,票據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限制票據抗辯,僅允計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執票人如將票據再轉讓給他人,票據債務人不得對該他人主張。票據權利既然與記名債權一樣,須由受讓人承受原權利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則票據法第十三條明文 ...
於是,票據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限制票據抗辯,僅允計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執票人如將票據再轉讓給他人,票據債務人不得對該他人主張。票據權利既然與記名債權一樣,須由受讓人承受原權利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則票據法第十三條明文 ...
114. lappuse
假若非依票據法規定之轉讓方法自債務人之直接受讓人(原執票人)受讓票據時,則債務人於對抗第二受讓人時,亦不發生抗辯限制之問題,因民法上對於普通之債權受讓人並不限制抗辯之效力範圍(民法第二九九條)。票據債務人與第二受讓人間之法律地位,原則上不能有別 ...
假若非依票據法規定之轉讓方法自債務人之直接受讓人(原執票人)受讓票據時,則債務人於對抗第二受讓人時,亦不發生抗辯限制之問題,因民法上對於普通之債權受讓人並不限制抗辯之效力範圍(民法第二九九條)。票據債務人與第二受讓人間之法律地位,原則上不能有別 ...
115. lappuse
辯之限制。( 2 )期後背書到期日後背書之被背書人,依票據法第四一條規定,僅取得通常債權受讓人之地位,從而該背書人即與上述依通常之債權轉讓方法而受讓票據者完全相同,不能受到抗辯限制之保護。票據法之所以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
辯之限制。( 2 )期後背書到期日後背書之被背書人,依票據法第四一條規定,僅取得通常債權受讓人之地位,從而該背書人即與上述依通常之債權轉讓方法而受讓票據者完全相同,不能受到抗辯限制之保護。票據法之所以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
Lietotāju komentāri - Rakstīt atsauksmi
Ierastajās vietās neesam atraduši nevienu atsauks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