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2. rezultāts no 2.
375. lappuse
陳世榮:法人之票據行為,台灣合作金融月刊,第七卷第八期,第三頁。 25 .否定說之判決,最高法院五三年台上一二 0 一號,五九年台上一 0 三六號。%施文森;前揭書,第一頁。 0 人代表公司而與董事所為之票據 ~ .11 - 票據上簽名之研究 375.
陳世榮:法人之票據行為,台灣合作金融月刊,第七卷第八期,第三頁。 25 .否定說之判決,最高法院五三年台上一二 0 一號,五九年台上一 0 三六號。%施文森;前揭書,第一頁。 0 人代表公司而與董事所為之票據 ~ .11 - 票據上簽名之研究 375.
376. lappuse
2 林榮:前揭書,第四八頁:陳世榮:票據行為之代理(上) ,台灣合作金融月刊第七卷第二期,第一頁;姚嘉文:又稱為略式代理,見前揭書,第七九頁。 3 姚嘉文:前揭文,第七二頁,前揭書,第七九頁,註二)。 0 為簽名非單純事實行為,而保 ~ 12~ 376 輔仁法學第二期.
2 林榮:前揭書,第四八頁:陳世榮:票據行為之代理(上) ,台灣合作金融月刊第七卷第二期,第一頁;姚嘉文:又稱為略式代理,見前揭書,第七九頁。 3 姚嘉文:前揭文,第七二頁,前揭書,第七九頁,註二)。 0 為簽名非單純事實行為,而保 ~ 12~ 376 輔仁法學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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