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1-3.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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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21.
205. lappuse
... 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皆應對之負賠償責任(註一) ,換言之,即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如何;應如何行使;其與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之關係如何及 ...
... 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皆應對之負賠償責任(註一) ,換言之,即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如何;應如何行使;其與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之關係如何及 ...
209. lappuse
... 設施欠缺所致損害之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於同一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屬於同一機關時,在適用上固無問題。然於同一公有公共設施,其設置及管理屬於 ...
... 設施欠缺所致損害之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於同一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屬於同一機關時,在適用上固無問題。然於同一公有公共設施,其設置及管理屬於 ...
210. lappuse
... 設施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則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惟政府機關事實上常因業務需要而有裁撤,合併或改組等情事,如該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因裁撤,合併或改組等以致不存在時,為使被害人民不致索求無門,致其權益白 ...
... 設施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則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惟政府機關事實上常因業務需要而有裁撤,合併或改組等情事,如該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因裁撤,合併或改組等以致不存在時,為使被害人民不致索求無門,致其權益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