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4.
40. lappuse
董事會召集股東會須經董事會之決議,然後由代表董事會之董事長之名義召集。惟未經董事會合法決議而由董事長召集者,固有無效說與撤銷說,惟本文贊成撤銷說。 2.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公二二○條)。監察人於何種情形下方得謂為係「必要時」?
董事會召集股東會須經董事會之決議,然後由代表董事會之董事長之名義召集。惟未經董事會合法決議而由董事長召集者,固有無效說與撤銷說,惟本文贊成撤銷說。 2.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公二二○條)。監察人於何種情形下方得謂為係「必要時」?
41. lappuse
0 0 0 說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一七三條 1 項)。此項請求董事會非必受其拘束,而召集與否仍由董事會自行決定。惟股東召集股東會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4.
0 0 0 說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一七三條 1 項)。此項請求董事會非必受其拘束,而召集與否仍由董事會自行決定。惟股東召集股東會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4.
44. lappuse
0 一撤銷原因(公一八九條)日召集程序違法 1 未經董事會合法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須經董事會合法決議召集,若非董事會召集,其決議不成立(見壹、一、 I )。若形式上雖為董事會召集,但:未經董一)事會決議,而由董事長逕自召集,此種情形依通說見解,為撤銷之原因。
0 一撤銷原因(公一八九條)日召集程序違法 1 未經董事會合法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須經董事會合法決議召集,若非董事會召集,其決議不成立(見壹、一、 I )。若形式上雖為董事會召集,但:未經董一)事會決議,而由董事長逕自召集,此種情形依通說見解,為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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