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1-3.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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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19.
41. lappuse
... 股東召集股東會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4.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 ...
... 股東召集股東會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4.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 ...
42. lappuse
... 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作成特別決議) ,然後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作成特別決議) ,然後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47. lappuse
... 股東已達法定人數,而同意股東之表決權,則未過半數,應為決議方法違法。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三一六條)。其餘之特別決議,均係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
... 股東已達法定人數,而同意股東之表決權,則未過半數,應為決議方法違法。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三一六條)。其餘之特別決議,均係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