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12.
41. lappuse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二四五條 I 、 I 項)。 5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有權召集股東會。(公三二四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二四五條 I 、 I 項)。 5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有權召集股東會。(公三二四條)。
42. lappuse
至少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然後始有為決議之能力。必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或違反公司法 ...
至少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然後始有為決議之能力。必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或違反公司法 ...
47. lappuse
4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股東時,其決議不成立,已如前述。如出席之股東已達法定人數,而同意股東之表決權,則未過半數,應為決議方法違法。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三一六 ...
4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股東時,其決議不成立,已如前述。如出席之股東已達法定人數,而同意股東之表決權,則未過半數,應為決議方法違法。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三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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