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grāmatas satura
1.3. rezultāts no 61.
17. lappuse
法院審理案件(行使職權)時,必須適用法令,因此與法令關係最為密切,自有「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抵觸憲法之疑義」之情形,尤其在法令為法院判決之前提時,是否法院可依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種選擇,獨立以法院(實質意義之法院)之名義,向大法官會議聲請 ...
法院審理案件(行使職權)時,必須適用法令,因此與法令關係最為密切,自有「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抵觸憲法之疑義」之情形,尤其在法令為法院判決之前提時,是否法院可依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種選擇,獨立以法院(實質意義之法院)之名義,向大法官會議聲請 ...
8. lappuse
與聲請程序( Antrag sver fahren )二類。茲分述如下: (一)職權程序與職權原則在職權程序中,唯有法院有權發動程序,故適用職權原則。在職權原則下,關係人>無聲請法院開始程序之權,如有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則其聲請並非非訟事件法上意義之聲請, ...
與聲請程序( Antrag sver fahren )二類。茲分述如下: (一)職權程序與職權原則在職權程序中,唯有法院有權發動程序,故適用職權原則。在職權原則下,關係人>無聲請法院開始程序之權,如有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則其聲請並非非訟事件法上意義之聲請, ...
10. lappuse
(二)聲請程序與職權原則在聲請程序中,關於程序標的之確定,不若職權程序採職權原則之一目了然。聲請程序並非全然適用處分原則。換言之,職權程序必與職權原則配對,而聲請程序並不必然與處分原則配對,必須視聲請程序所保護法益之性質及立法精神而定。
(二)聲請程序與職權原則在聲請程序中,關於程序標的之確定,不若職權程序採職權原則之一目了然。聲請程序並非全然適用處分原則。換言之,職權程序必與職權原則配對,而聲請程序並不必然與處分原則配對,必須視聲請程序所保護法益之性質及立法精神而定。
Lietotāju komentāri - Rakstīt atsauksmi
Ierastajās vietās neesam atraduši nevienu atsauks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