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 1-3.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 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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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ezultāts no 40.
42. lappuse
... 決議之能力。必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作成特別決議) ,然後始有公司法 ...
... 決議之能力。必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或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作成特別決議) ,然後始有公司法 ...
43. lappuse
... 決議,其決議內容亦應認為違法。 6.變更董事監察人之職掌;現行公司法特別注意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董事、監察人各有其法定職掌事項,尤其董事會之職掌,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 ...
... 決議,其決議內容亦應認為違法。 6.變更董事監察人之職掌;現行公司法特別注意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董事、監察人各有其法定職掌事項,尤其董事會之職掌,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 ...
47. lappuse
... 決議方法違法。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三一六條)。其餘之特別決議,均係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一八五條、二〇九條、二 ...
... 決議方法違法。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三一六條)。其餘之特別決議,均係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一八五條、二〇九條、二 ...